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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事人徐成秀向媒体反映:2010年8月,她申请在新桥边村建房,通过正规合法程序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100066)及《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编号宜夷塔一字(2010第067号),并于2010年8月开始动工建设,2012年7月施工完毕,一直居住到被强行断水断电之时。施工过程中,区属规划、土地及建设主管部门并未以任何形式对她的施工提出任何异议,更未出具任何书面意见。2019年7月,宜昌市夷陵区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试验区管委会)作为新桥边村征收土地及房屋的实施单位,并委托新桥边村村民委员会为征地拆迁主体责任单位。之后东城试验区管委会有关人员与徐成秀授权委托儿子王千贵协商过征收补偿事宜,但因补偿标准不公平,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期间,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还以房屋违建为由胁迫徐成秀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停水停电强行逼迫农户搬离房屋
2020年11月4日,东城试验区管委会与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向夷陵区供电公司发布对徐成秀的《停电通知书》,但并未以任何形式告知徐成秀,也未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及期限。同年11月6日,东城试验区管委会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徐成秀作出夷综执强执字(2020)011575号《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书》(以下简称《拆除违建决定书》)。同日下午3点20分,在没有发布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强行对徐成秀房屋停水停电,致使徐成秀全家被迫搬离居住近10年之久的房屋。
2020年12月28日,徐成秀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拆除违建决定书》向夷陵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1月15日,复议机关夷陵区人民政府经过研究,认定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构成违法执法,并建议徐成秀先撤销行政复议申请,再由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拆除违建决定书》。
以整改违建为由强制断水断电给房主经济精神上造成巨大损失
2021年1月27日,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拆除违建决定书》,并向徐成秀下发【2021】011502 号《撤销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书》,但至今未恢复原告供水供电。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徐成秀强行断水断电后,其家中财物多次被盗(已向东城派出所报案)。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徐成秀房屋采取“以整改违法建(构)筑物,以强制停水停电”为由代替“拆迁”的行为属于“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因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上述违法断水断电、暴力执法的行为,给徐成秀生活上造成了极大的不便,经济和精神上造成了巨大损失。
一、二审法院判决行政执法单位在征收拆迁中“强行断水断电”系违法行为
2021年7月7日,徐成秀向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夷陵区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21年12月14日做出(2021)鄂0506行初29号判决书,认定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城试验区管委会联合向夷陵区供电公司下达的夷综执停通字【2020】011575号《停止对已建成违法建(构)筑物提供服务通知书》的行为违法。被告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城试验区管委会在十日内共同赔偿徐成秀经济损失22000元。
徐成秀不服一审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判决,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确认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城试验区管委会联合向夷陵区供电公司和宜昌民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夷综执停通字(2020)011575号《停止对已建成违法建(构)筑物提供服务通知书》的行为违法。支持徐成秀所有国家赔偿请求,判决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城试验区管委会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徐成秀所有经济及精神损失人民币186000元,另当庭增加租金16000元(截止租房合同的日期共计8个月,每月2000元);2、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徐成秀一审中第二项诉讼请求,责令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城试验区管委会恢复原状,即恢复对徐成秀供水供电,还本人多年以来正常、宁静的生活(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且与第一项上诉请求存在包含关系,当庭撤回本项上诉请求);3、判决由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城试验区管委会承担上诉费用。2022年2月24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经审理后于2022年5月5日,做出(2022)鄂 05 行终 39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法院均确认东城试验区、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上述行为违法,但一直未恢复水电!
综上,被告在征收拆迁中“强行断水断电”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应依法认定违法,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恢复供水供电、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还原告原本安宁的乡居生活。
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暴力违法强拆造成巨额损失拒不赔偿
2022年3月14日,徐成秀再次收到了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夷综执拆决[2022]010025号),责令徐成秀“限七日内拆除所建违法建设”。徐成秀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时,即表示该决定书违法且错误。2022年3月16日下午4点,由东城试验区管委会主任帅永洲及夷陵区纪委胡人方在夷陵区政府办公楼会议室告知徐成秀儿媳陈玲,徐成秀房屋即将强行拆除。2022年3月18日,东城试验区管委会联合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村委会一起将徐成秀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全部野蛮地强制拆除、完全毁坏,并将屋内的生活设施及家电、家具、衣物等一并全部掩埋毁损。
徐成秀房屋具有合法手续,属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作出任何合理安置和补偿的情况下,东城试验区管委会联合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徐成秀房屋全部野蛮拆除,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2022年4月1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受理了徐成秀“(夷综执拆决〔2022〕010025号)及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文号为:夷政复受通字〔2022〕19号。2022年6月20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下达了(夷政复决字〔2022〕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了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夷综执拆决〔2022〕010025号)及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2022年9月11日,徐成秀向东城试验区管委会、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9月22日上午与东城试验区管委会、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商时,对方均不认可徐成秀的赔偿请求。
东城试验区管委会、夷陵区执法局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是配合征收部门以“拆违”代替“征收拆迁”的违法行为,属于滥用职权,野蛮执法,已经构成涉嫌犯罪事实!
行政执法部门光天化日滥用职权野蛮执法违法暴力强拆谁来管
综上所述,东城试验区管委会、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了实现其非法征收目的,不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对徐成秀的房屋违法采取断水断电逼迫搬迁、拆违促拆迁、强拆的手段,公然毁坏了徐成秀的合法财产,对徐成秀一家在生活上造成了极大影响,在经济和精神上造成了巨大损失,应依法向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希望宜昌市委市政府、市纪检委、监察委、拆迁办、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和关注徐成秀所反映的东城试验区管委会、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违法强拆行为。责令相关部门依法对东城试验区管委会、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断水断电逼迫搬迁、拆违促拆迁、强拆滥用职权、野蛮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同时,对徐成秀被强拆房屋依法补偿,并赔偿对其造成的各项经济和精神损失。还徐成秀及其家人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公道,还老百姓一个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